耶门国籍上诉人失去对中国再入境能力的上诉

图片源于:https://freemovement.org.uk/yemeni-national-refused-humanitarian-protection-because-he-can-return-to-china/

一名耶门国籍的上诉人,因失去对人道保护申请的上诉,面临返回中国的困境,尽管缺乏证据表明中国会允许其入境。

法庭重申,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无法入境其他国家。

该案件为AAZA (Yeme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5] EWCA Civ 705。

背景

上诉人是一名耶门国籍者,于2020年2月6日在英国申请庇护。 他自一岁起就在中国生活,尽管他并不持有中国国籍或在中国的定居身份,但他表示他也害怕中国当局。

他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5日被拒绝,内政部承认他在耶门面临一般性暴力风险,但表示他可以返回中国。

在一审法庭上,上诉人辩称,要求他返回中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并非中国人,没有中国签证,也没有返回中国的权利。

上诉人还表示,他离开中国后,家人曾受到当局关注,其父亲被逮捕。

上诉人辩称,举证责任不应转移到他身上,要求他证明能够获得中国签证的合理性。 内政大臣方面则辩称,上诉人能够返回中国,且他没有尝试证明这一点是错误的。

2021年7月19日,初审法庭驳回了与中国相关的主张。 法庭认为没有迫害风险,并表示由于未提供任何证据,不能确定上诉人能否获得中国签证。

上诉人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理由是初审法官不当地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上诉人,并且认为他能够前往中国的结论不合理,因为他没有签证或居留许可证。

上诉法庭引用了MA (Ethiopia) [2009] EWCA Civ 289,并表示,申请人通常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实际步骤,以寻求获取使其能够返回的必要文件”。

法庭表示:“最好的证据是中国当局对此问题的明确声明”。

然而,由于未提供此类证据,上诉于2022年11月3日被驳回。

上诉法庭

在2024年4月10日,上诉法庭对所有十个理由的上诉申请给予许可,评述称这些理由相互关联,但都涉及到上诉人返回中国的能力。

法院认为符合二次上诉的标准,称存在“成功的真实前景,以及出于对申请人的风险的考虑,应当听取上诉的迫切理由”。

上诉法庭发现,初审法庭为驳回与返回中国的迫害或严重伤害的主张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这项上诉理由被驳回。

在关于上诉人获取中国签证能力的问题上,上诉人方面在听证会上承认,情况如MA (Ethiopia)所述,并且在没有任何发现上诉人会面临中国当局的风险的情况下,这一论点无法成功。

在上诉法庭上提出了一个新论点,即移民规则第339C段提到的是“返回国”,而不是原籍国,但这与资格指令第15条相矛盾,该条规定,只有无国籍者才能返回其习惯居住地。

这一问题最早是在Abunar (Para 339C: “country of return”) [2018] UKUT 387 (IAC)一案中提出的。

人们认为,该指令优先于规则,因此申请人不能在此基础上被返回中国。 然而,法庭拒绝了提出这一新点的申请。

在拒绝时,法庭指出,339C段的语言已被更改,现在指的是“原籍国”,而这项问题不太可能再次出现。

上诉被驳回。

结论

上诉法庭表示,如果上诉人能够获得“中国拒绝再入境的确认”,他可能有理由基于此提出新的申请,届时必须考虑他的原籍国耶门,内政部已经承认他可能有资格获得人道保护。

这可能是该上诉人唯一的行动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