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骑自行车者无须主动让道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本周裁定,骑自行车者在州内高速公路上无义务主动让道以避开快速行驶的机动车辆。 这一决定巩固了骑车者与其它车辆平等使用道路的权利。

根据判决,骑自行车者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以避免妨碍交通流畅。 具体如何做到,法官凯文·道赫提表示,取决于骑行者的判断,需考虑到是否更安全地留在车道内或移至路肩。

道赫提在 5-2 的裁决中写道:“在某些情况下,情况可能要求骑自行车者暂时完全退出道路,以便让交通通过。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不安全或不合理地期望骑自行车者这样做,或者至少不立即这样做。还有一些情况下,骑自行车者可能只需移动到车道的右侧以遵守交通法规。”

这一案件的核心是一名来自巴特勒县的骑自行车者布伦登·林顿,他针对2021年7月收到的一张25美元罚单提出抗辩,罚单的原因是州警察未能在他后方超车。

自行车倡导者表示,这一裁决是一个重要的胜利,因为它澄清了骑自行车者在机动车辆中“占用车道”的权利。

最高法院推翻了巴特勒县法官的裁定,而该裁定又被下级上诉法院维持。

“我确信,如果没有这项裁决,骑行者在道路上骑行将更加困难,”费城大自行车联盟执行董事克里斯·盖尔对《资本之星》表示。

“我听到很多骑自行车者说他们在路上感到不安全。我认为,使骑行变得可怕的是,驾驶的人并不总是理解他们必须与骑自行车者共享道路。”盖尔补充说,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个人自由。

然而,美国骑自行车联盟政策主任肯·麦克劳德表示,法院在给骑自行车者带来更多利益的原则上可以进一步努力。多数认为,骑自行车者是否采取了足够的措施来避免减慢交通的标准取决于具体情况,并且“最好交由初审法庭和陪审团判断。”

法官丹尼尔·麦卡弗里和大卫·韦克特签署了持不同意见的声明,认为应由警方证明骑自行车者的行为不合理,而不应该由骑自行车者承担证明其行为合理的责任。

麦克劳德指出,持不同意见的声明为骑自行车者提供了更强的标准。 他表示,多数州都有类似规定,要求骑自行车者尽可能靠右行驶。 与宾夕法尼亚法律的最高法院解释一样,其他州通过考虑所有情况来判断骑自行车者行为的合理性。

当骑自行车者因减缓机动车辆交通而被开罚单时,通常是因为机动车驾驶员或执法部门对骑自行车者选择使用道路表示不满。 麦克劳德说:“我确实时常看到这些争议,通常是因为骑自行车者与执法部门之间有过这种互动,他们想挑战罚单并证明自己没有错。”

根据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宾夕法尼亚州警察乔舒亚·奥舍在巴特勒镇的埃文斯市路(又名68号公路)看到林顿骑自行车。 奥舍对此前有关于骑自行车者减缓交通的投诉十分了解,并在林顿后面驾驶。

视频显示,在林顿骑行过程中,奥舍位于约10台机动车辆的队列末尾,这些机动车辆在两分钟内都能顺利超车。 奥舍试图两次超越林顿,当时林顿以19英里每小时的速度骑行在一个限速为55英里每小时的区域,但均未能成功。 视频还显示,高速路的路肩被碎石、坑洼、雨水排水盖以及一辆建筑车辆和工人阻挡。

最终,奥舍拦停了林顿,指控他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交通法规及未尽合理努力避免减慢交通。

在一次无陪审团审判中,巴特勒县法官认定林顿因未采取合理努力避免减慢交通而有罪,而对其他指控则判其无罪。 上诉法院维持了他的定罪。

争议的交通法规条款要求,在双车道道路上速度低于限速的车辆要在首次能够避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完全驶离道路,驶入路肩或边缘”。 同时,交通法另一段也规定,骑自行车“可以以适合自行车的安全合理速度行驶”,并且骑自行车者“应采取合理努力,以免阻碍正常合理的交通流动”。

通过解读这些段落,道赫提写到,法规起草者并未打算明确要求骑自行车者离开道路。 他说:“这完全有道理:考虑到骑自行车者相较于其他车辆通常较小的尺寸,安全地超越一位留在公路上的骑自行车者,但只是移向车道的最右侧,可能是可行的。”

“情况通常并非适用于其他仅靠向一侧移动的机动车辆。”

图片源于:phillyvoice